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 9~13 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 委员聘任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岁(院士除外)。学术委员会中的区内专家不超过二分之一,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包括学术带头人、研究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不少于 3 人的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对外联络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与开放共享。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另一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固定人员名单应报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研究目标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以及自由探索研究。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成为本领域自治区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门户网站,通过网站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的相关规定要求,纳入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可形成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凡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参与考核和评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如变更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按规定填报《广西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工作年报》作为年度考核依据,经依托单位审核后随年度考核结果一并报科技厅备案。科技厅将组织对部分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培育基地验收和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并给出评估成绩,每 3 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 3 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条件保障与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
1 年整改,整改后经再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评估结果将作为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西××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培育基地统一命名为“广西××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2011 年 9 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1〕44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6〕150号 .pdf